(2006-10-29 15:08) 烦了,凡进我论坛的朋友必须发贴子,不然小命难保,喀嚓喀嚓人头落地.          (2006-8-23 0:00) 欢迎『火之烈焰』公会入住我论坛!『火之烈焰』的QQ群:29075850          (2006-8-21 0:00) 本论坛插件银行系统,法院系统已开放,欢迎会员使用!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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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区法院管理办法:

一、所有注册用户都享有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,可对违反以下条例者提起诉讼:
(一)违反论坛注册服务条款规定内容的;
(二)进行恶意灌水,或捏造散布谣言的;
(三)采用非法手段在社区谋取利益的;
(四)其它扰乱论坛和社区正常秩序的行为。

二、原告提起的诉讼由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共同审理,陪审团由各版版主组成。
三、原告提起诉讼应确保实事求是,并提供被告犯罪的详细证据/说明;被告可以进行申诉,法院会结合原被告陈词进行审理。
四、如有造谣、诬告的行为,将视情节对原告处以一定的罚款。
五、入狱囚犯可以由其他人进行保释,保释出狱人员如再次被判有罪,将加重处罚。

社区治安良好,还没有一起诉讼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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